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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无法为香港公司任命公司董事?
自 2014 年 3 月 3 日起生效的最新公司条例将适用於公司登记册上的所有香港公司。政府表示,落实新的公司条例,代表着香港公司条例进入新纪元,此举旨在加强公司管治丶促进商业发展丶确保全面的监管,以及使法律与时并进。
我们知道很多公司都关注新公司条例引起的变化,如限制公司董事,因此我们总括了一些重点,让您深入了解:
1. 限制公司董事
为了加强董事问责,每间私人公司最少须有一名董事是自然人。换句话说,一间公司仍可任命公司董事,但最少须有一名董事是自然人。 2014 年 3 月 3 日後设有 6 个月的宽限期,让现有公司因应此变化而作出行动。如您的公司需要符合此独立董事要求,并寻求专业协助,请随时联络我们。
2. 废除组织章程大纲
为使法律与时并进,所有本地公司均废除组织章程大纲(M&A)。公司只需要提供组织章程细则,此细则成为公司的宪法文件。此变更对现有公司影响不大,因为其组织章程大纲的现行条款将被视为其组织章程细则的条款。在新的公司条例下,新公司则可使用规定的章程细则范本。
3. 废除股份面值
所有公司的股份均须实行强制性的无面值制度,即公司股份没有名义价值,因为面值是一个过时的概念,可能导致许多实际问题,包括抑制新资本筹集及使会计制度过於复杂化。此制度与国际接轨,让公司更灵活地构建其股本。所有於 2014 年 3 月 3 日前发行的股份将被视为无面值(现有公司无须进行此转换程序)。因此,所有已发行的股份将只具有代表股份价值的「实际」价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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